馬經理(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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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注冊商標是指經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核準注冊而使用的商標,注冊商標所有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而未注冊商標,就不能受到法律保護嗎?
未注冊商標,是指未經商標局核準注冊,但是已經在市場上實際使用,具備顯著性,并可以引導消費者認知商品來源的商業標識。《商標法》雖然并不排斥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但是相對于注冊商標,在保護范圍、保護強度上都相對減弱。
注冊商標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然而市場主體使用未注冊商標的原因卻是現實而復雜的,當某個企業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被他人注冊時,反而存在著被起訴侵權的風險,這時就需要綜合判斷了。
現行《商標法》的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因此,盡管商標法以“注冊在先”為商標保護的原則,但是為了尊重那些“使用在先”并積累了一定商譽的商標,仍為其預留了繼續使用的空間,但想要把握這份權利,要求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人能夠證明商標達到“一定影響”,即為相關地區和領域的消費者所熟知;此外,要注意使用也只限于原商標的使用范圍,并且應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要求附加適當區別標識;必要時,還可以主張未注冊商標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從而保留商標使用權。
Part.2惡意注冊商標
商標惡意注冊是指違反誠信原則,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馳名商標、已經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其他民事權益的客體,以及公共領域信息資源的行為。
商標的惡意注冊最常表現為以下兩種形式:
類型一、不正當競爭型注冊
1.不當攫取他人聲譽的注冊,即俗稱的“搭便車”;
2.意圖阻止在先權利人進入市場而進行的注冊,這里既包括阻止外國在先權利人進入中國市場,也包括阻止本國在先權利人進入新行業市場。
類型二、權利濫用型注冊
3.缺乏真實使用意圖的大量申請注冊行為,即通常所說的“囤積注冊”;
4.基于從在先權利人處獲取經濟收益而為的注冊。
我國《商標法》第4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也就是說,僅當申請人有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商標的需要,其申請注冊意圖才是正當的。
“搭便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囤積商標占用商標資源等行為,無疑會造成其他正常使用商標的權利人的權益受到損害,而未來無論不正當競爭起訴還是在后申請人以商標注冊超過3年不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都會大大增加國家的行政成本。因此,當可以判斷申請人明知或應知他人在先權利的存在,且在先權利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申請人具有明顯不正當目的,如無實際使用或意圖使用行為等,我們要對惡意注冊的行為給予必要的打擊。